刘邵《辨经》二(1 / 2)

所以:

以王道教化之政令,适宜于统辖重大之事,以此治理细小之事则迂阔难行。

用区别保护之政令,适宜于治理烦琐之事,以此治理平易之事则不见平易。

以策略技术之政令,适宜于治理困难之事,以此治理平常之事则不见奇效。

用矫偏刚强之政令,适宜于治理冗杂之事,以此治理缺憾之事则更增残缺。

以和谐和缓之政令,适宜于治理新生事物,以此治理旧有之事则不见实效。

用公正严刻之政令,适宜于治理纠察奸邪,以此治理边侧之人则失去民众。

以威武勇猛之政令,适宜于讨伐作乱之人,以此治理善良之人则流于残暴。

用奇技异巧之政令,适宜于治理富有之国,以此治理贫穷之国则劳苦困民。

因此,衡量能力之不同而授予官职,不可不审慎。

凡此之能,皆偏材之人也。故或能言而不能行,或能行而不能言;至於国体之人,能言能行,故为众材之隽也。人君之能异於此。故

臣以自任为能,君以用人为能;臣以能言为能,君以能听为能;臣以能行为能,君以能赏罚为能。所能不同,故能君众材也。

译文:

大凡具有以上能力者,皆为偏擅某方面之才能之人。因此,或有能言谈而不能躬行者,或有能躬行而不能言谈者;至于一国之主要人

物,既能言谈又能躬行,因此成为各种材质之人中之杰出者。人君之能力与此皆不同。因此,臣子当以自我管制为其应有之能力,人

君以善于用人为其应有之能力;臣子以能言谈为应有之能力,人君以能兼听为应有之能力;臣子以能躬行为应有之能力,人君以能公

正赏罚为应有之能力。(人君)所需之能力(与偏擅某方面之才能之人)不同,所以能统领各种偏材之众人。

利害

盖人业之流,各有利害:

夫清节之业,著于仪容,发於德行;未用而章,其道顺而有化。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进;既达也,为上下之所敬。其功足以激浊

扬清,师范僚友。其为业也,无弊而常显,故为世之所贵。

法家之业,本于制度,待乎成功而效。其道前苦而後治,严而为众。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忌;已试也,为上下之所惮。其功足以

立法成治。其弊也,为群枉之所雠。其为业也,有敝而不常用,故功大而不终。

译文:

大凡各人术业之流派,各有其利害:

清正守节者之术业,显露于仪态容止,产生于道德品行;不待用之即已彰显,其道顺适而知变化。因此,于未达于此境界之时,乃是

众人前进之方向;既已达到此境界之后,可使上下之人尊之敬之。其功用足以激荡污浊而发扬清正,为同僚朋友之楷模典范。其为术

业,不见弊端而常能显明,因此为世人所贵重。

法家之术业,发源于制订规则,待到功用之成而见其成效。其道先受劳苦而后得太平,严酷而待众人。因此,于未达于成功之时,被

众人之所忌恨;经过试验之后,被上下之人所畏惧。其功用足以设立法度而达成太平。其弊端在于,被众多冤屈邪恶者所仇恨。其为

术业,有所危害而不能常用,因此功用虽大而不能善终。

术家之业,出於聪思,待於谋得而章。其道先微而後著,精而且玄。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不识。其用也,为明主之所珍。其功足以

运筹通变。其退也,藏於隐微。其为业也,奇而希用,故或沉微而不章。

智意之业,本於度原,其道顺而不忤。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容矣;已达也,为宠爱之所嘉。其功足以赞明计虑。其蔽也,知进而

不退,或离正以自全。其为业也,谞(音许)而难持,故或先利而後害。

译文:

善于技巧之术业,出于聪明才思,待到所谋既成而显现。其道先隐微而后显明精密而且玄妙。于未达于成功之时,众人不能公认。其

功用,被开明君主所珍重。其功用足以运筹帷幄而通达变化。其退守之时,可以深藏而隐秘不显。其为术业,奇妙而罕见其用,因此

或许沉潜隐秘而不能彰显。

睿思才智之术业,产生于思虑探究,其道顺应时变而不违逆。因此,其未达于完善之时,为众人所接受;既已达于完善之后,为爱慕

者所赞许。其功用足以帮助和发明计策思虑。其见识不全者,只知前进而不知后退,或者远离正道而求保全自我。其为术业,重计谋

而难以控制,因此或许先获其利而后有害。

臧否之业,本乎是非,其道廉而且砭。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识;已达也,为众人之所称。其功足以变察是非。其蔽也,为诋诃之

所怨。其为业也,峭而不裕,故或先得而後离众。

伎俩之业,本于事能,其道辨而且速。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异;已达也,为官司之所任。其功足以理烦纠邪。其蔽也,民劳而下困

。其为业也,细而不泰,故为治之末也。

译文:

褒贬评判之术业,产生于评判是非,其道廉正而且可以讥刺弊病。因此,其未达于完善之时,为众人所认可;既已达于完善之后,为

众人所称道。其功用足以改变与明察是非。其见识不全者,被受其诋毁呵责者所怨恨。其为术业,峭拔脱俗而不宽容,因此或许先得

众人之认可而后为众人所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