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同军队有关的一切,即同军队的建立。维持和使用有关的一切,都属于军事活动的范畴。
很明显,军队的建立和维持只是手段,军队的使用才是目的。
战争中的斗争是一个由许多部分组成的整体,不是个人对个人的斗争。我们可以拿两种方法来区分这个巨大整体中的单位:一种按主体区分,一种按客体区分。在军队中往往总是把一定数量的军人编成单位,一定数量的单位再构成高一级组织。所以,这些组织中的任何一个单位的斗争就构成一个或多或少可以区别的斗争单位。此外,按斗争的目的,即斗争的对象,也可以把斗争分成单位。
我们把斗争中可以互相区别的每一个这类的单位叫做一个战斗。
既然军队的使用是概念斗争为基础的,那么军队的使用就只是若干次战斗的决定和部署。
所以,一切军事活动都必定直接地或间接地同战斗有关。士兵应征入伍,穿上军装,拿起武器,接受训练,和睡眠。吃饭。喝水。行军,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在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进行战斗。
既然军事活动的所有线索最后都落在战斗上,那么我们确定了战斗的部署,就掌握了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军事活动的效果仅能从部署和实施战斗中产生,决不可能从部署和实施战斗之前存在的条件中直接产生。在战斗中,全部活动都是为了消灭敌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了使敌人失去战斗能力,这点是战斗这个概念所固有的。因此说,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达到战斗目的的手段。
战斗的目的可能就是消灭敌人军队,然而这并非是必然的,战斗的目的也可能完全是其它的东西。正象我们曾经指出的那样,既然打垮敌人并非达到政治目的的唯一手段,既然还有别的对象可以作为战争中追求的目标,那么不言自明,这些对象就能成为某些军事行动所追求的目的,从而也可以成为战斗的目的。
有些作为从属部分的战斗,哪怕它们最终是为了打垮敌人军队,也并不一定要把消灭敌人军队作为自己的直接目的。
当我们想到一支庞大的军队的组织极为复杂,对运用军队有影响的情况极为繁多的时候,我们就会知道,这样的军队所进行的斗争必然是由上下从属和相互联系的若干部分组成的,肯定是复杂的。各个部分所追求的目的当然可以是而且必然是很多的,尽管这些目的本身可能不是消灭敌人军队,但它们对消灭敌人军队能起很大的作用,只是间接的而已。当一个步兵营奉命驱逐某一高地。桥梁或其它地方的敌人时,一般占领这些地方是这个营的真正目的,而在这些地方消灭敌人军队只是一种手段或次要的事情。如果只用佯动就驱逐了敌人,那么目的也就达到了。不过,通常只是为了更有效地消灭敌人军队,才占领这个高地或桥梁。既然在战场上是如此,那么在整个战区就更是这样了,因为在整个战区不仅是一支军队和另一支军队在对抗,并且是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与另一个民族在对抗。在这里,有可能出现的各种关系必然会增多,因而行动方式就必然会增加,战斗的部署就更多种多样,而且由于目的层层从属,最开始的手段离开最后的目的会更远了。